又一款注射用血凝酶浮出水面。
1989年,瑞士素高药厂注射用血凝酶(立芷雪)获得中国进口药品许可证,此后在1997年和2005年获得进口药物注册证。
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认定瑞士素高药厂注射用血凝酶没有在原产国上市,不能证明有效性,存在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其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不符合药品审批的有关规定,不批准本品的注册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的血凝酶制剂市场有3个多组分的仿制药,分别为“注射用矛头蝮蛇血凝酶”“蛇毒血凝酶注射液”和“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上述3个品种均为瑞士素高药厂“立芷雪”的仿制药物。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上述3个仿制药在2015年、2016年相继获得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药品再注册批准。
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上述3个仿制药品再注册申请的依据是什么?2018年2月26日,本报记者为此致函该局寻求采访,但一直未获回复。
原研药进口被否
事实上,瑞士素高药厂不服原国家药监局作出上述的审批意见通知件,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显示,2011年9月26日,国家药监局认定原告的“注射用血凝酶”(以下简称“涉案药品”)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不符合药品审批的有关规定,维持原审批结论。理由为:资料显示,本品未在生产国上市。本品2005年再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本品中国临床使用期间,请进一步验证其疗效和安全性,请组织开展多中心、大样本的随机双盲对照试验,以进一步证实其临床疗效,规范说明书内容(包括适应症),为下次再注册提供再评价的依据。此次提交的临床试验结果中没有充分数据说明本品用于预防出血的有效性,且存在潜在的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
原告瑞士素高药厂当庭称,涉案药品是美国1974年的专利产品,并且于不同时期在8个国家先后上市。在多数国家上市的为注射液,在中国上市的是比注射液效果更好、更稳定的冻干粉针,应当获准再注册;被告确认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依据并未事先公开,被诉审批意见与原告提交的专家意见相反。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审批意见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不过,被告国家药监局对此表示,原告所称涉案药品在其他国家上市的均为注射液,而在我国申请进口注册的是冻干粉针,这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并且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涉案药品在出口国没有获得上市许可;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涉案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存在疑问。被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认真审慎地履行了法定审批职责,被诉审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审批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受理原告的涉案药品再注册复审申请后,将原告的申报资料移交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药品审评中心经审评,认为原告此次提交的临床试验结果中没有充分数据说明涉案药品用于预防出血的有效性,反而存在潜在的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被告在不能确认涉案药品安全、有效的情况下,不予批准原告的再注册申请,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前述规章规定。
2014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瑞士素高药厂的诉讼请求。
国产仿制药被放行
不过,仅仅一年过后,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了诺康药业“注射用矛头蝮蛇血凝酶”的再注册申请;当年8月15日,该局批准了奥鸿药业“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再注册申请;2016年,该局亦批准了兆科药业“蛇毒血凝酶注射液”的再注册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的血凝酶制剂市场有3个多组分的仿制药,分别为诺康药业的“注射用矛头蝮蛇血凝酶”、兆科药业的“蛇毒血凝酶注射液”和奥鸿药业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上述3个品种均为瑞士素高药厂“立芷雪”的仿制药物。
此前有医务工作者公开表示,上述3种仿制药是地方审批后的地标升部标产品,基于当时的法规,以进口的蛇毒血凝酶为原研药,只要做100对验证临床试验,和进口药疗效相当,即可获准上市。也就是说基础的疗效和毒性验证都不需要做,只要以原研药物为对照做个简单的临床桥接试验就可以了。
据米内网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公立医院医疗机构终端蛇毒血凝酶用药金额为43.22亿元,同比2015年下降1.39%。2016年中国重点城市公立医院蛇毒血凝酶用药市场格局中,诺康药业的注射用矛头蝮蛇血凝酶“巴曲亭”占据了25.97%,奥鸿药业的白眉蛇毒血凝酶“邦亭”占据了14.26%,兆科药业的蛇毒血凝酶“速乐涓”占据了8.62%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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