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浙江健康网 > 原创新闻

为减少因病致贫返贫 三部门联合发文指导"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再也不用层层上报证明 “一站式” 医疗救助“一次都不用跑”

2019年07月19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尉洁婷 通讯员 鄂鸿雁

  浙江在线7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尉洁婷 通讯员 鄂鸿雁)今天,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救助人群、救助方式,还推出了罕见病专项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等多项保障机制。

QQ截图20190719165537.jpg
网络配图

  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根据《指导意见》,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医疗支出过大的致贫对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这五类人群可获得医疗救助。

  两种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对于这五类可以接受医疗救助的人员,相关部门主要通过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救助两种方式提供医疗救助。

  这其中,资助参保主要是帮助被救助人员解决基本医保缴费的困难,《指导意见》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医疗救助的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而医疗费用救助主要是医疗救助对象产生医疗费用时的资金资助,帮助其减轻负担。《指导意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住院救助不设最低起付线 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

  在具体的救助金额上,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标准分不同情况,救助比例从50%~100%不等,不同类型的救助情况,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

  特困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

  低保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低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

  除此之外,对于低保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门诊、罕见病有专项救助标准

  由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现有的政策做好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工作,可通过定额救助,探索与住院同比例救助等方法,并设置封顶线,对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众所周知,罕见病由于所使用的药品稀缺而昂贵,是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指导意见》对纳入浙江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

  为了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费用的结报,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等,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可以及时获取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因此,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同步进行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

  而对于暂时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这样也能实现“最多跑一次”。

  及时落实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精准识别机制

  医疗救助资金应该用到“刀刃”上,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等五类对象,及时落实医疗救助。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救助对象再也不用层层上报证明材料 

  为了让困难群众尽快享受到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从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不得要求救助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衢州市柯城区作为政策制定先行落地单位,通过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为399名困难群众完成资助参保,实现资助参保群众零跑腿。

  同时,为了更合理地运用救助资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医疗费用,分段确定救助比例,个人负担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应当越高。贫困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各地可根据实际,酌情提高救助水平。


责任编辑:王秀萍
标签: 医疗救助;救助;困难群众;指导意见;医疗费用;罕见病;参保;意见;浙江省;医疗救助对象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传真:0571-85312322
邮箱:1445439526@qq.cn
扫码关注
浙江在线健康网

©2018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网站简介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今天,浙江省医保局网站发布了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仅对救助人群、救助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还推出了罕见病专项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等多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