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2月22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2日对被告单位法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欣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及马蓉、赵慧郁等8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法香公司罚金180万元、法欣公司罚金80万元。8名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法香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注册地和经营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378号,法定代表人为法国籍人弗兰克(另案处理),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面包、糕点。为扩大经营规模,弗兰克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4月6日相继设立了法润公司和被告单位法欣公司。
经审计,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单位法香公司生产、销售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计金额189万余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单位法欣公司生产、销售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计金额9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法香公司、法欣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产品质量法规,单独或共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涉案犯罪金额分别达189万余元和9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蓉等人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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